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補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補字第202號原 告 亞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3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