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補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補字第64號原 告 大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立信 被 告 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溪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740元,應 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