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小調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小調字第177號聲 請 人 璟元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張美金即安成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而涉訟,聲請人請求之訴訟標的之金額在新臺幣100,000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應適用小額程序。而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彰 化縣埔心鄉○○路14號,此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