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簡字第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簡字第709號原 告 嘉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原 告 嘉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台北比佛利夏威夷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樓 法定代理人 己○○ 之4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 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言詞辯論其日,提出下列事項事證: (一)原告應於前開期日陳報證人庚○○之年籍資料及地址。 (二)被告應提出現任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己○○之承受訴訟狀。 (三)被告並應於前開期日陳明原告虛報出勤及公款溢付之詳細資料及證據。 (四)被告應提出93年至95年7月30日前之社區委託管理契約, 三、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事件,尚有前開事項尚待調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