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字第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515號原 告 宗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原名宋昌宏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 張宇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