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字第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651號原 告 黃月英即喜悅汽車商行 被 告 王國華即鑫豐汽車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設於雲林縣水林鄉後寮村6 鄰後寮63號,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