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調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調字第230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甲○○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原 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應先定 第 1項但書亦有明文。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登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事故發生地點之詳細地址。 二、本件被告究為何人?共有幾人?係僅以「大登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抑或併將「久登科技無塵股份有限公司」及「吳傳煌」一同列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