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勞簡調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勞簡調字第11號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相對人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未補正,得駁回聲請人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原告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為法人,性質上並非能自己實施訴訟法律行為,應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並未表明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揆諸前揭條文,於法未合,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