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小字第7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壢小字第763號原 告 晶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土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薛福山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