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小調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小調字第352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健行店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健行店」之正確分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檢附該分公司最新設立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另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 ,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得裁定駁回之;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3款亦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狀上所載相對人之名稱、姓名或居住所未明,亦未表明法定代理人以示合法代理,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