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10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筆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壢簡字第1023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方彭年律師 被 告 乙○○ 捷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筆錄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鈞院98年度壢簡調第534號損害賠償案中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05,135元,被告則具 狀答辯以超出155,744元請求為無理由,顯見其願連帶給付 155,744元,而法官所提解決本件之方案,未斟酌上述情形 ,未平衡兩造利益,違反兩造意思,而提出:相對人(即本件被告)願於民國98年12月15日前連帶給付聲請人(即本件原告)70,000元之調解條款,兩造於98年11月19日當日就上開條款達成調解,並簽立調解筆錄。然因利益差距過大,原告不服,遂於98年12月10日收受調解筆錄之翌日,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撤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簡調字第534號調解筆錄。 二、被告則以:按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之規定,調解需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方得提起撤銷調解之訴,然原告並未就本案調解之得撤銷事由進行相關舉證,顯見兩造調解之成立尚無程序及實體上之瑕疵,原告提起撤銷調解之訴並無理由云云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兩造於98年11月19日當日就兩造因97年8月 21日車禍事故所生之損害賠償案件達成調解,調解筆錄之內容為:⑴相對人願於民國98年12月15日前連帶給付聲請人 70,000元整;⑵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⑶聲請費用各自負擔,兩造並於上開調解筆錄簽名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壢簡調字第534號案件卷宗核閱屬實,且惟被告所 不爭,自堪信為真實。惟被告否認有何撤銷調解筆錄或調解無效之事由,並以前開情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之爭點厥為:本院98年度壢簡調字第534號之調解筆錄有無調解無效或 得撤銷之事由?茲敘述如下: 查原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撤銷調解之原因係因調解時,被告表示願意賠償155,744元,法官卻酌定調解內容為賠償70,000元,原告之訴訟代理人確實有在調解筆錄上簽名,簽的 時候,訴訟代理人有打電話確認,原告很勉強的接受,事後想想覺得70,000元和原來請求的350,000元差距甚遠,很不 公平,故認調解筆錄有撤銷之原因云云(見本院卷第5頁、 第26頁);惟就原告上開主張,被告答辯稱:伊當時是說全部無理由,就算認定有理由,超過十五萬元的部分亦無理由,被告於前案之主張係原告之訴全部駁回等語(見本院卷第26頁),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壢簡調字第534號案件 卷宗,被告乙○○、捷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11月19 日之筆錄上之答辯內容為: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見本院98年度壢簡調字第534號案件98年11月19日筆錄),且被告 捷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於前案所提之答辯狀㈠內容則為:「捷盛與乙○○並非原告所指稱之僱傭關係,故無庸負擔民法第188條第1項連帶賠償之責任.... 退萬步言,縱使捷盛需 因乙○○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而負連帶之損害賠償責任, ... 計算折舊後合計金額應為155,744元... 」等語(見本 院98 年度壢簡調字第534號案件捷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11 月19日所提之民事答辯狀㈠),是被告於前案並未自 認應負擔155,744元之賠償金額,況查,調解條款之酌定, 除需衡量損害賠償金額外,亦需考量給付之可能性、程序時間花費等,並非調解之金額與原告原先所預估之金額低即當然認定調解內容顯失公平,且兩造於本院98年度壢簡調字第534號案件中皆已就上開調解條款簽名確認,原告之訴訟代 理人亦坦承於前案簽立調解條款前已向原告為確認(見本院卷第26頁),縱係「勉強」接受,亦屬其心中之意,當時原告已就調解條款表示同意,並未以金額過低為由而不同意簽署調解筆錄,本院審酌本院98年度壢簡調字第534號案件之 程序皆屬合法,在參照被告於前案之答辯、調解成立之金額,及雙方皆已合意於調解條款內簽名等情,應認無顯失公平之情事,亦未構成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事由,是原告主張,應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撤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簡調字第534號調解筆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 廣于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