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231號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味奇農產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5,897元,應繳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 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