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9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91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宇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238,35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沈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