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聲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聲字第111號聲 請 人 良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本旺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本旺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卡(請勿提出網路查詢結果)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已依相對人公司登記營業所所在地或對法定代理人戶籍寄發存信函而不能送達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