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調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調字第74號聲 請 人 能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相 對 人 鑫華實業有限公司 號6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號6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華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5起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一、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或給付貨款? 二、本件相對人(被告)何人,並提出甲○○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起訴狀載被告為鑫華實業有限公司,惟狀內理由欄記載被告為甲○○,並不相符。如係列公司為相對人,另應提出鑫華實業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