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簡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損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周濤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24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濤蓉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20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濤蓉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周育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013號被 告 周濤蓉 女 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濤蓉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19時許,在新竹縣○○鄉○○ 路000巷0號前,與許致遠因社區問題發生口角爭執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之犯意,以腳踢許致遠所有、停放在上址之車號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左前葉子板,致該車之左前葉子板之烤漆受刮及鈑金凹陷而美觀效用減損,足生損害於許致遠。嗣許致遠當場發現後檢具估價單報警處理,查悉上情。二、案經許致遠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周濤蓉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二)告訴人許致遠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述。 (三)證人黎勇志於偵查中之證述。 (四)現場車損照片、車號查詢汽車車籍、凱桃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職務報告各1份。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檢 察 官 洪期榮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書 記 官 嚴瑜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