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0年度竹東簡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竹東簡字第102號原 告 陳裴芯 被 告 黃國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之線上遊戲完美世界ONLINE帳號Z0000000000 號為原告所有。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及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7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請求被告遊戲帳號未完成傳真遊戲公司最後之確認歸屬原告;嗣於本院民國(下同)100 年12月8 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為確認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之線上遊戲完美世界ONLINE帳號Z0000000000 號為原告所有,有上開言詞辯論筆錄附卷 可稽,因上開變更後之聲明所據之基礎事實並未變更,且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終結,自應予准許。 (二)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所明定。是確認之訴之提起,以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即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之規定提起確認之訴。查本件原告主張依兩造於100 年5 月17之離婚協議,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之線上遊戲完美世界ONLINE帳號Z0000000000 號應歸原告所有乙節 ,為被告所否認,而致原告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從而,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以排除此項危險,核與上開法條之規定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100年5月17日簽立離婚協議書,約定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之線上遊戲完美世界帳號Z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應歸屬原告,然被告迄今均未履行協議。又被告於100年5月11日雖已蓋指印同意將系爭帳號過戶予原告,且系爭帳戶現已過戶至原告名下,但因被告拒絕交付身分證影本,導致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無法確認係被告本人簽名蓋章同意,而無法啟用線上遊戲。為此,爰依兩造所簽立之離婚協議書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確有簽立離婚協議書及遊戲新幹線事項處理申請表,同意將系爭帳戶移轉予原告,然在伊尚未同意之前,原告已私下持伊之證件,將系爭帳戶移轉至其名下,故伊要將系爭帳戶要回來。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離婚協議書、遊戲新幹線事項處理申請表、郵局存證信函用紙及戶籍謄本等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函詢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查明屬實,有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11月2日客(GM)1000031號函暨檢附之Z0000000000基本資料、申請修改客戶帳號資料、事項處理申請表等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正。至被告雖辯稱原告於其尚未同意前,已私下持其證件將系爭帳戶移轉至其名下,故其要將系爭帳戶要回來云云。惟按,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後生效,如無特別訂定,溯及為法律行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8條 第1項、第11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於原告移轉系爭帳戶至其名下後,出具同意書即事項處理申請表,並於100年5月17日離婚協議書上同意系爭帳戶歸原告處理,顯係對原告上開無權處分行為予以承認,則縱原告之前所為之過戶行為為無權處分,揆諸前述,亦應因被告之承認而溯及於移轉時發生效力,洵堪認定。 (二)從而,原告訴請確認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之線上遊戲完美世界ONLINE帳號Z0000000000號為原告所有,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本件判斷已無甚影響,爰不予一一論駁,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