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竹北簡字第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竹北簡字第254號原 告 中菲行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堯懷 訴訟代理人 吳偉文 被 告 信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4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被告信睿實業有限公司(原名信睿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1 年3 月至4 月間委託原告中菲行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菲行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空運進口貨物之服務,原告業依約辦理完成,被告共積欠原告空運承攬報酬新臺幣(下同)213,138 元;另被告誑稱不便,要求原告暫墊稅金142,056 元,以上積欠原告共計355,194 元。因被告遲遲未給付上開承攬報酬及代墊之稅金,經原告之業務人員至被告公司拜訪,卻發覺被告已關門歇業,亦無法連絡被告公司人員,原告遂於100 年5 月7 日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清償上開費用,亦無結果。為此,爰依兩造空運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55,19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前揭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兩造公司變更登記表、服務報酬帳單發票及代墊稅金發票各10份、郵局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基於兩造間之空運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55,19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01 年10月7 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於判決時確定訴訟費用額。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陳秀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