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竹北簡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北簡字第265號原 告 圖文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中明 被 告 國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昭焚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自偕系爭工程承辦人員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張政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