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汪林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03號聲 請 人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玉彩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貳仟陸佰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張政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