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東小調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東小調字第151號聲 請 人 黃昱之 上列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世紀庭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榮華富御社區管理委員會、嘉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 第1 款、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相對人世紀庭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榮華富御社區管理委員會、嘉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