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簡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280號原 告 祐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裕 訴訟代理人 蔡儷琪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傑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原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850 元,嗣於民國103 年11月3 日具狀追加訴之聲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123,2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87元,扣除前已繳1,000 元外,尚應補繳30,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