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簡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7號 原 告 鼎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毓輝 被 告 王世瑤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被告對於民國104 年1 月23日本院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四項「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之後應補充「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捌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前開規定亦適用於簡易 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3項,同法第394條,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民國103 年3 月26日以民事答辯狀聲明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免為假執行部分,雖經本院辯論終結,惟本院就該部分漏未判決等情,經本院審閱該案卷宗後,認被告聲請補充判決,依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何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