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北小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小字第83號 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原告因請求保全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復經本院調解不成立,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