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東簡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字第7號原 告 蔡鴻謀 陳碧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匠(凱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於起訴前應行調解程序,惟本件業經本院調解不成立,依法應自原起訴時,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