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勞簡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勞簡字第8號原 告 吳信賢 被 告 和品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添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24日下午4 時於本院民事第三十四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經審理後於民國106 年12月15日法庭辯論終結,並定於107 年1 月15日下午4 時宣判,惟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經查:被告未受合法送達,而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