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簡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345號原 告 成家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輝 被 告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錦榮 訴訟代理人 林竣達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