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簡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132號原 告 北督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娜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複 代理 人 黎筱汶 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 葉 鈞律師 被 告 莊喻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捌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捌萬捌仟貳佰肆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緣原告係銷售磁磚業者,而被告係裝修工程業者,因承攬訴外人莊聖明兄弟經營位於新竹市○○路000號法國巴黎 婚紗店之裝修工程,而於民國(下同)106年9月間,陸續向原告購買磁磚,使用於其承攬之上開裝修工程,原告並未負責施工,僅係依據被告提出之施工面積計算其所需磁磚數量,供貨予被告。故本件純屬兩造間之買賣關係,經核算原告出貨總價款共計新臺幣(下同)563,244元(含 簽約訂購及追加部分),原告已將被告訂購之磁磚如數交付,惟被告僅支付10萬元價款,其餘463,244元則尚未給 付,且經多次請款被告均置之不理。 (二)又本件交易經過,被告夫妻首於106年9月12日中午12時45分許,偕同業主莊聖誕及其胞弟莊聖明至原告店內選購外牆磁磚,由原告員工莊自強接待,並報價外牆磚BJ2417W 以及BJY6217S按門市標示牌價給予7折計價,即BJ2417W以單價23.1元(33×0.7)、BJY6217S以單價38.5元計價( 55×0.7)。同日下午2時30分許,被告再偕同莊聖誕及莊 聖明至原告店內,由原告經理鄭朝喜接待,被告表示不私下向原告索取回佣,願讓利予業主,要求鄭朝喜經理給予一口價,經現場議價,鄭朝喜同意編號BJ2417W以及BJY6217S外牆磚以門市標示牌價給予6折計價,即BJ2417W以單 價20元(33×0.6)、BJY6217S以單價33元計價(55×0.6 ),並由出貨部員工吳桂慧登載於客戶資料表上。同日傍晚,莊自強致電被告詢問外牆鋪設磁磚面積,並依據被告告知之面積計算所需磁磚數量,製作估價單,於17時51分許透過LINE通訊軟體傳送報價單予被告。被告嗣於106年9月14日,於外牆磁磚報價單上簽名回傳,並支付10萬元訂金予原告。 (三)106年9月22日,被告復至原告店內挑選浴室用磁磚,並由莊自強接待。嗣莊自強於同年月25日19時12分許,透過 LINE通訊軟體傳送浴室磁磚報價單予被告。被告嗣於同年10月11日,在浴室磁磚報價單上簽名透過LINE回傳予原告。106年11月6日17時5分許,因被告估算外牆面積有誤, 原提供磁磚數量不足,被告並偕同莊聖誕、莊聖明至原告店內挑選外牆補磚的品項,確認挑選產品編號H107681FSSS之外牆磁磚。同月7日,原告員工莊自強致電被告,告知補磚即產品編號H107681FSSS之外牆磁磚庫存量。嗣莊自 強於同月13日致電被告請款並傳送請款單,被告則回覆請原告請將浴室用磚、外牆追加磚與外牆原訂磚分為三張請款單處理。同年月20日,被告來電追加訂購編號BJY6217S、BJ2417W外牆磁磚。嗣莊自強於同年月29日將追加之外 牆磁磚請款單傳送被告,惟被告來電質疑報價單有誤,經員工莊自強核對資料,確認請款單內容無誤後,於同年12月25日至被告經營之大森地板門市請款,惟被告要求原告給予更多折扣。原告為能順利在農曆年前收到貨款,迫於無奈,始將編號BJ2417W外牆磁磚單價自20元再降為18.2 元,並依被告要求將請款單分為浴室用磚、外牆追加磚與外牆原訂磚三張於同年月26日傳真予被告。惟被告仍於同年12月30日傳訊息予原告稱不接受請款單金額。 (四)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1、被告辯稱產品編號BJ2417W與BJY6217S外牆磁磚報價分別 為10.5元、26.8元乙節,與事實不符。此由證人莊自強、鄭朝喜之證詞,可證原告向被告報價編號BJ2417W與BJY6217S外牆磁磚價格原分別為23.1元、38.5元,經被告表明 願讓利予其業主,請求原告給予最大折扣,原告分別報價20元、33元,復觀原告店內展示之磁磚均有揭示牌定價格,此觀原證11照片第5頁至第9頁所示,包含系爭產品編號BJ2417W與BJY6217S二支外牆磁磚在內,每支展示磁磚均 有顯示牌定價格,除現場展示品已有標示價格外,系爭產品編號BJ2417W與BJY6217S二支外牆磁磚之型錄上亦特地 以紅色標示牌定價格,被告於挑選磁磚時即會看到牌價,其與證人莊聖明、莊聖誕稱不知道磁磚牌價乙節,洵非事實。且依證人莊聖明、莊聖誕所述,其裝修工程要控制預算,對於磁磚價格應會錙銖必較,自應要了解磁磚牌價才得評估證人鄭朝喜之報價是否優惠?有無在工程預算之內?尤以證人莊聖明自稱至原告店內三次,卻不知系爭磁磚牌價以及原告報價之折扣如何計算,一昧證述有聽到10幾元還有20幾元,實不符常理,又證人莊聖誕既稱報價與議價均係由被告與證人鄭朝喜進行,且當時「拿了很多塊磁磚」向證人鄭朝喜詢價,則證人莊聖誕或莊聖明所稱有聽到10幾、20塊價格,實難排除係將其他磁磚報價誤認為系爭產品編號BJ2417W與BJY6217S二支外牆磁磚之價格,是 以被告所辯稱原告就產品編號BJ2417W與BJY6217S外牆磁 磚報價分別為10.5元、26.8元乙節,並不實在。 2、再者,原告從業以來,系爭產品從未報被告主張之售價。原告報價之估價單除以LINE通訊軟體傳給被告外,又再傳真紙本給被告,被告自有充分時間可詳閱估價單,且被告已於估價單上簽名確認,原告始陸續出貨予被告,自不容被告以忙碌沒空確認估價單就簽名回傳為由否認已署名估價單之效力。又原告曾於106年11月13日製作原證6應收帳款明細表向被告請款,該應收帳款明細表上系爭磁磚所列單價即估價單所列20元、33元,當時被告對於價格並無意見,還要求原告將浴室用磚、外牆追加磚、外牆原訂磚分為三張請款單處理。是由上開事證,足見被告顯係惡意喊價,於原告全部交貨完畢後,設詞企圖減免應付之貨款,甚至將原告106年12月26日所傳之請款單,顛倒是非,指 係因其爭執報價有誤,才將編號BJ2417W外牆磁磚從20元 降價至18.2元云云,顯無誠信,不足採信。 3、又被告施作法國巴黎婚紗店外牆磁磚數量不足,6樓磁磚 貼別種廠牌、顏色乙節,乃被告短報貼磚面積所致。此由證人莊自強之證述內容可證。原告僅係提供磁磚予被告使用,並未負責施工,故原告依據被告所提供之施工面積為其換算磁磚數量,事後發現因被告短報施工面積(即漏未計算施工柱子側面面積),導致莊自強換算訂購之磁磚數量不足貼至6樓,此肇因被告短報施工面積所致。況且, 原告基於商誼亦盡力協助被告,特例同意被告辦理退貨,詎被告不予感念,竟將磁磚數量不足之過推給原告,實不可取。至法國巴黎婚紗店6樓磁磚貼別種廠牌、顏色乙節 ,不論被告有否遭業主扣款,亦係被告與業主間之承攬糾葛,與原告無涉。退步言,依證人莊聖誕證述:「…,我去他們店裡問怎麼會數量不足,鷹架搭了都貼到4樓了, 但是我也不知道是誰的錯,後來因為有追加4、500萬,我有問被告這個錢怎麼算,他後來有扣10幾萬給我。」,縱使被告扣10幾萬給業主,惟被告係承攬全部裝修工程,追加工程款甚至高達500萬元,扣款之數額如何排除非其他 工程瑕疵所致,何況原告從未聽聞被告有遭業主扣款之情事,被告自不得執此事由,拒絕支付貨款予原告。 (五)綜上所述,原告既已將被告訂購之磁磚如數交貨予被告,被告即有給付價金之義務。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剩餘貨款463,244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63, 24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爭產品編號BJ2417W與BJY6217S二支外牆磁磚,原告公司之 業務莊自強向伊報價分別為10.5元、26.8元,但嗣後帳單寄來報價竟變為20.8元、33元,故伊才拒付貨款。事後伊向原告爭執,原告才將BJ2417W的單價降為18.2元,但BJY6217S 磁磚則維持原報價。至原告傳來之報價單,伊基於信任,並未細看就簽名回傳。伊至原告店內參觀時現場並無牌價,當時莊自強問伊要報價7折或6折,伊表示不賺業主那一成的價錢,請他直接報6折價給業主,伊跟業主報價也是10.5、26.8元,並未賺差價。另因原告計算錯誤,導致磁磚庫存量不 足,伊作到5樓磁磚就沒有了,不得已6樓改貼其他型號磁磚,業主因此對伊扣款約15萬元,伊要向原告求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因承攬業主即法國巴黎婚紗店之大樓翻修工程,於106年9月14日起與陸續與原告簽訂報價單而成立買賣契約,由被告向原告訂購施工所需磁磚,原告已依約將被告所訂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磁磚交付被告簽收,業據提出報價單、應收帳款明細表、客戶簽收單、出貨單、估價單等件為證(見卷第4、5、28至44頁),被告就其確有訂購如附表一所示之外牆用磁磚及附表二所示之浴室用磁磚型號及數量均不爭執,惟以產品編號BJ2417W、BJY6217S外牆磁磚之 單價應分別為10.5元、26.8元,且因原告計算錯誤磁磚庫存量不足,致外牆磁磚貼到5樓即短缺,導致6樓不得已貼別種廠牌、顏色磁磚,伊遭業主扣款15萬元得向原告求償抵銷等語,資為抗辯。經查: (一)證人即原告公司經理鄭朝喜號到庭證稱:「(106年9月12日當天被告是否有跟莊聖誕、莊聖明到你店裡面挑選磁磚?)有」、「(當時經過情形如何?)一開始是莊自強跟他報價是按照牌價55元、33元打7折兩個為38.5元、23.1 元,下午2點多他們三個人又來時,後來莊聖明走出去, 只剩下莊喻安跟莊聖誕兩人,莊喻安就說他也是從事裝潢工程的問我可否給折扣,跟我說看一口價多少他給現金,我就開牌價的6折所以變成33元、20元」、「(你報價牌 價的6折是開給被告莊喻安跟莊聖誕嗎?)對,跟他們兩 人報價的,因為莊喻安說他不拿中間的折扣,他就直接給莊聖誕」、「(他們兩人接受這個價格嗎?)接受,所以下午我才會交代莊自強說你趕快看看數量多少報價給莊喻安」、「(當時你報價6折時還沒有確定數量?)還沒有 ,所以我請莊自強跟莊喻安聯繫確認數量」、「(後來被告是何時對磁磚的價格有意見?)我聽莊自強講是在12月初,因為當時請款兩、三次都請不到錢,後來我同意數量比較多的磁磚,從價格20元降到18.2元給莊喻安」等語,核與證人即原告公司承辦本件買賣之業務員莊自強證稱::「106年9月12號時早上11點左右,被告跟他太太兩人先到我們店裡面挑選外牆的磁磚,當時還沒有決定,他有告知我下午時會再過來,下午2點左右莊喻安過來時我剛好 外出,所以是由我們經理接洽,接洽完經理有囑咐我要提供報價單,他有告知我他們挑定的磁磚品項,我就填寫報價單、售價金額,當天下午4、5點傳送報價單給莊喻安,請他簽收確認,而後才會進行出貨」、「(當時如何報價?)當時針對莊喻安先生挑選的品項型號,上面有包含建議的牌價以及實售的價格,我先傳真一份到他家,然後又透過LINE傳送電子檔給莊喻安請他確認金額,他說好他會再看。但兩天後莊喻安表示沒有收到,我又補送一次給他」、「(既然莊喻安下午來的時候你不在,這個報價如何決定的?是經理告訴你的嗎?)因為每支磁磚都有基本的牌價,以牌價再乘以0.7折就是賣給客戶的金額,所以經 理囑咐我型號後,我就查詢牌價再打7 折,製作報價單傳送給莊喻安」、「(法官9月12號你傳送報價單給莊先生 時,他都沒有回你?)他沒有回我,他沒有回覆我是否確認報價以及簽收,當天我再追問時,他才請我再傳真一份給他,我又傳真一份給他,莊喻安在9月14號有簽收回傳 該份報價單給我」、「(莊喻安是否接受你的報價金額嗎?)接受,那個時候並沒有進行議價」、「(他完全沒有議價嗎?)我這邊要修正一下證詞,我傳送報價單時,一般是提供7 折的報價,但是這份報價單莊先生應該已經跟我們經理議價了,所以我傳送這份報價單時,應該是經理囑咐給我的金額,而非一般7折的規則」、「(經理給你 的金額是多少?)因為有兩個品項,我無法準確說出報價單的金額,但金額應該是牌價的6 折。這個階段是我們經理跟莊先生接洽後達成的議價,所以莊先生這時沒有再與我做議價的動作,他只是簽收並回傳」、「(本件被告是否後來有爭執磁磚的報價?何時爭執的?)是。莊先生是在我們全部都出貨完,約11月29號我給他最後一次的請款單,他才跟我反應這個價格跟他當初聽到的價格不一樣,我有跟他說過我去查詢我們的對話紀錄以及估價單他回簽的內容,內容跟他說的價格並不相符,莊先生是在那時候才跟我說他印象中的價格跟我們報價單的價格不符」、「(被告說你給他的報價就是大塊的26.8元、小塊的磁磚10.5元,有何意見?)我們報價最後一定會有書面的報價讓業主確認,而且以進口磁磚不可能會有26.8或是10.5元的價格,可能莊先生記錯了品項內容」、「(你有無報價26.8或是10.5元給莊喻安這件事?)完全沒有」、「(被告稱你9月12號早上就已經報10.5元及26.8元的價格給他, 你有無意見?)並沒有這個價格,在我的印象中沒有報過這兩個價格的磁磚給他」、「(《請求提示原證6、7、8 應收帳款明細表》這些106年11月13日、11月29日、12月 25日明細表都是你交給被告莊喻安嗎?)是」、「(被告在先後三次接到這三份明細表時,他說了哪些理由?)第一次請款時,他說還要出廁所的磚,等廁所磚出完再請款,第二次請款他說他有開發票的問題,希望先釐清發票的稅金、還有發票的抬頭再跟我結款,接著還有補外牆磚的部分,他又說最後補完磚後再一併請款」、「(被告有無提到價格應該分別是10.5及26.8元?)他只有在最後一次我11月份請款時,他說這個價格跟他當初印象中的價格不一樣,這個時間點是所有磁磚出完、貼完,他們也已經退完貨後,他才說價格跟他印象中不同」、「(在第三次應收帳款明細表中,本來20元的後來為何改成18.2元?)因為莊喻安一直反應他覺得這個單價他無法接受,希望我們再降價,我跟經理協調後,就從原本20元調整成18塊多」等語大致相符(見卷第68至79頁),並有106年9月12日原告公司部門主管鄭朝喜及經辦業務莊自強簽名後傳送被告,並經被告於同年月14日簽名回傳之報價單在卷可稽(見卷第29頁)。查前揭報價單被告簽名處上方記載「請詳閱『交易條款』買方簽名確認始可出貨。」等文字,而買賣雙方交易條款第4條載明「此確認單經由買方簽署即生效 力,事後客戶取消訂單者視同違約,賣方有沒收買方所付訂金之權利。」,是被告於簽名回傳後自應認雙方以報價單上所載內容成立買賣契約。而前開報價單清楚記載產品編號BJ2417W外牆磁磚牌價為33元,單價為20元;產品編 號BJY6217S外牆磁磚牌價為55元,單價為33元,此與證人鄭朝喜、莊自強所稱原告最後以牌價0.6 折報價等情相符。而前揭產品編號BJ2417W、BJY6217S外牆磁磚牌價分別 為33元、55元,亦有原告提出之其店內展示磁磚及型錄牌價照片附卷可稽(見卷第106至110頁),是證人鄭朝喜、莊自強上開所陳,應為真實,足堪採信。參以一般交易習慣,商家如非以定價出售商品,衡以定價之一定折扣促銷,而被告抗辯原告所為產品編號BJ2417W、BJY6217S外牆 磁磚之報價為10.5元、26.8元,經計算分別為牌價之31折、48折,亦與一般商業經營模式不符,自難採信。至證人莊聖明、莊聖誕雖證稱渠等在場,好像聽到他們報價10幾塊、20幾塊云云(見卷第75、76頁),惟衡諸常情,證人莊聖明、莊聖誕如確有聽聞報價,何以均不能確切指出報價金額為何,且該二人為系爭工程之業主,其證言難免偏頗,在別無其他佐證之下,尚不得資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從而,原告主張產品編號BJ2417W、BJY6217S之外牆磁磚 報價分別為20元、33元,且其嗣後同意BJ2417W的單價再 降為18.2元等情,應堪採信,被告抗辯報價為10.5元、26.8元,尚非可採。據上,原告主張被告尚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外牆及浴室磁磚貨款合計463,244元,堪予認定。 (二)次就外牆磁磚數量不足導致被告遭業主扣款受有損害部分,證人莊自強證稱:「(你們如何跟客戶確認工程所需的數量?)這個案件我們有跟莊喻安先生確認要貼磚的面積,我換算成數量後,再按照數量出貨」、「(你何時跟被告確認的?)製作估價單之前,應該是9月12號的下午」 、「(你記得被告當時跟你講的面積是多少嗎?)不記得了」、「(一般大樓工程或是房屋工程要向你們購買外牆磁磚,你們都是這樣確認數量?)是,有兩個方式,一個是由我們先去現場丈量,或是業主提供貼磚的面積,本件是業主提供貼磚面積」、「(本件磁磚是否進口的?)是,由日本進口」、「(客戶跟你們訂購進口磁磚,你們有現貨嗎?)有,通常我們會先查詢庫存量後再進行推薦,這件案子是業主提報出來的面積,我們算完數量後,剛剛好我們庫存量可以貼他提供的面積,所以我們才會出這個磚」、「(本件何時發現磁磚數量不足?如何發現的?)莊先生反應說他們外牆磚貼到4樓後數量不夠」、「(何 時反應的?)應該是11月初。他們反應我們磁磚數量不夠,我們才去現場重新確認貼磚面積,後來發現莊喻安報的面積只有四根柱子的正面,另外柱子側面他沒有算進去,造成磁磚數量不足,因為柱子要貼的部分有三面,他只有給我們柱子正面的部分,所以與我預估的數量不相符,當他貼到三樓時他就發現磁磚數量不夠,當時我們有去現場跟他協調,於是莊喻安有請業主到我們門市來挑選剩下最頂樓部分的磁磚,當時我們有承諾他所有剩下的磁磚我們都可以接受他退貨,儘量協助他完成這個案子,一般是無法接受退貨」。證人鄭朝喜證稱:「(當時你報價6折時 還沒有確定數量?)還沒有,所以我請莊自強跟莊喻安聯繫確認數量」、「(被告有跟你反應磁磚數量不足的問題嗎?)是後來在找替代磁磚時我才知道數量不夠,中間的過程都是莊自強接洽的」等語(見卷第70至74頁)。惟被告則堅稱:「…9月12號早上去的時候是莊自強就跟我報 價…下午我跟莊聖誕、莊聖明去的時候只是確認哪一塊磁磚,當場他也報價給我。在現場我有把尺寸給鄭經理,數量也是鄭經理當場計算的,我記得大柱子尺寸是112×97 ×290公分,總共有五支,要貼四面,長的面積是2200× 290公分再乘以五個樓層,這個數量算出來數量絕對不會 有問題,而且磁磚還會超過,不可能到六樓就不夠。當時鄭經理說根據我們尺寸算出來需要14000多片,他們庫存 足夠,莊聖明、莊聖誕也在場,確實數量夠我們才決定的…」等語(見卷第76、77頁)。雙方各執一詞,互為指責係對方提供面積有誤或計算錯誤所致,惟均未能提供原始資料以供究明,已難查證原因為何。查本件為婚紗店裝修工程,被告施工至4樓時,始發現進口之外牆磁磚供貨數 量不足,而業主趕工開幕在即,導致6樓外牆改貼其他廠 牌、顏色磁磚,被告因此疏失將工程款減價折讓10幾萬元予業主等情,業據證人莊聖誕證述綦詳(見卷第76、80頁),核與被告主張其因6樓改貼其他型號磁磚,遭業主扣 款約15萬元等情相符,自堪信為真實。而原告身為進口磁磚銷售業者,當有提供施工所需數量磁磚予被告之從義務,且為達此目的,兩造均應配合業主至現場丈量以確定外牆施工所需磁磚,惟渠等均輕率便宜行事,導致外牆貼磚至4樓時始發現庫存量不足,則兩造對此交貨遲延導致遭 業主扣款所生之損害,自應同負責任,方符事理之平。 (三)按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又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231 條第1項、第33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原 告外牆磁磚數量不足供貨遲延,使系爭工程6樓以上改貼 他種型式磁磚,致被告因此折價15萬元予業主,而受有15萬元之因遲延而生之損害等情,業如前述。惟此遲延責任不應全歸由被告負擔,而應由兩造各自負擔二分之一即7 萬5,000元。從而,被告主張原告應賠償其因遲延給付所 生之損害7萬5,000元,且以原告應對被告所負此7萬5,000元之金錢債務,與被告於本件對原告所負貨款之金錢債務予以抵銷,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貨款為463,244元,惟扣 除被告得主張抵銷之75,000元,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為 388,244元(計算式:463,244-75,000元=388,244)。從 而,原告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88,244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原告部分勝訴之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均與本院心證之形成,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再加以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 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劉亭筠 附表一: ┌───────┬───┬───────┬───────┬───┬───┬─────┐ │日 期│單 別│單 號│產品編號 │數 量│單 價│金 額 │ ├───────┼───┼───────┼───────┼───┼───┼─────┤ │106年10月28日 │銷 貨│00000000000 │BJ2417W │7,140 │18.2元│129,948元 │ │ │ │ ├───────┼───┼───┼─────┤ │ │ │ │BJY6217S │3,500 │33元 │115,500元 │ ├───────┼───┼───────┼───────┼───┼───┼─────┤ │106年11月6日 │銷 貨│00000000000 │BJ2417W │3,978 │18.2元│ 72,400元 │ │ │ │ ├───────┼───┼───┼─────┤ │ │ │ │BJY6217S │800 │33元 │ 26,400元 │ ├───────┼───┼───────┼───────┼───┼───┼─────┤ │106年11月10日 │銷 貨│00000000000 │H107681FSSS │1,920 │7 元 │ 13,440元 │ ├───────┼───┼───────┼───────┼───┼───┼─────┤ │106年11月13日 │銷 貨│00000000000 │H107681FSSS │400 │7 元 │ 2,800元 │ ├───────┼───┼───────┼───────┼───┼───┼─────┤ │106年11月16日 │退 貨│0000000000 │BJ2417W │-595 │18.2元│-10,829 元│ ├───────┼───┼───────┼───────┼───┼───┼─────┤ │106年11月20日 │銷 貨│00000000000 │BJY6217S │1,250 │33元 │ 41,250元 │ ├───────┼───┼───────┼───────┼───┼───┼─────┤ │106年11月21日 │銷 貨│00000000000 │BJY6217S │1,750 │33元 │ 57,750元 │ ├───────┼───┼───────┼───────┼───┼───┼─────┤ │106年11月22日 │銷 貨│00000000000 │BJ2417W │420 │18.2元│ 7,644元 │ ├───────┼───┼───────┼───────┼───┼───┼─────┤ │106年11月23日 │銷 貨│00000000000 │BJ2417W │105 │18.2元│ 1,911元 │ ├───────┴───┴───────┴───────┴───┴───┴─────┤ │外牆用磚貨款合計458,241元,扣除已付訂金10萬元,應收帳款358,214元。 │ │ │ └─────────────────────────────────────────┘ 附表二: ┌───────┬───┬───────┬───────┬───┬───┬─────┐ │日 期│單 別│單 號│產品編號 │數 量│單 價│ 金 額│ ├───────┼───┼───────┼───────┼───┼───┼─────┤ │ 106年10月11日│銷 貨│00000000000 │ MV6360S │ 92 │ 945元│ 86,940元│ │ │ │ ├───────┼───┼───┼─────┤ │ │ │ │ MV6360K │ 55 │ 523元│ 28,765元│ │ │ │ ├───────┼───┼───┼─────┤ │ │ │ │ TCO6390 │ 56 │ 145元│ 8,120元│ ├───────┼───┼───────┼───────┼───┼───┼─────┤ │ 106年10月19日│退 貨│00000000000 │ MV6360S │ -13 │ 945元│ -12,285元│ │ │ │ ├───────┼───┼───┼─────┤ │ │ │ │ MV6360K │ -14 │ 523元│ -7,322元│ │ │ │ ├───────┼───┼───┼─────┤ │ │ │ │ TCO6390 │ -12 │ 145元│ -1,740元│ ├───────┼───┼───────┼───────┼───┼───┼─────┤ │ 106年10月23日│銷 貨│00000000000 │ 15082L16 │ 10 │ 315元│ 3,150元│ ├───────┼───┼───────┼───────┼───┼───┼─────┤ │ 106年10月30日│銷 貨│00000000000 │ 15151C16 │ 5 │ 245.7│ 1,229元│ │ │ │ ├───────┼───┼───┼─────┤ │ │ │ │ 1212C16 │ 5 │ 201.6│ 1,008元│ ├───────┼───┼───────┼───────┼───┼───┼─────┤ │ 106年10月30日│退 貨│00000000000 │ 15082L16 │ -9 │ 315元│ -2,835元│ ├───────┴───┴───────┴───────┴───┴───┴─────┤ │ 浴室用磚貨款合計105,030元。 │ │ 貨款總計:463,244元(358,214元+105,03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