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小字第5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收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竹北小字第562號原 告 羅可雯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訴訟代理人 鄭伊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收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8 年4 月2 日至便利商店繳納勞保費新臺幣(下同)35,000元,但係重複繳納,因向被告申請退款未果,故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退還原告同期重複繳納之勞保費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5,0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為「銀色戀人珠寶設計」之負責人,其曾於108 年4 月30日向本局意見信箱表示:常出國無法按時繳納,回國後儘速將帳單繳納,繳完後又收到重複帳單,懷疑重覆繳款等語。本局則以電子郵件回覆:尚有欠費,若近期有繳納,請保留相關收據備查。 ㈡、況本局查無原告於108 年4 月2 日繳納保險費之紀錄。且銀色戀人珠寶設計尚欠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墊償提繳費、勞保滯納金等,截至查詢日108 年10月24日止,尚欠144,264 元,故原告並無溢繳。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 ㈡、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附具任何證據資料。經本院於108 年10月18日通知原告提出108 年4 月2 日繳納勞保費35,000元之證明、重複繳納2 次之證明,上開通知業已於108 年10月21日送達原告(本院卷第14頁),迄今仍未補正,且未到庭為陳述或聲請調查證據,原告空口主張,自無可採。被告則已提出原告擔任負責人之銀色戀人珠寶設計繳費證明書、欠費清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執行通知、通知繳款單等在卷(本院卷第23-29 頁),是被告所稱:並無原告108 年4 月2 日繳費紀錄、原告尚有欠費等情,應為可採。 ㈢、從而,原告主張溢繳保險費用,請求被告退還35,000元,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