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簡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339號原 告 張瀚文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具狀提出鍾阿森之三子鍾明亮之配偶鍾曾昭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