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簡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役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5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灣新竹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徐元棟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役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