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06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永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政 相 對 人 周瓊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當事人兩造如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與被告簽訂有提供進修輔導服務之契約,被告迄今僅繳付部分金額,而拒絕支付餘款予原告,為此提起本訴等語。惟被告住所設於新北市○○區○○○路000 號12樓之5 ,且兩造就上開約定另訂有契約書,其上第17條約定如因該契約約定事項涉訟,同意以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前開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是兩造既已書面合意,依首揭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