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簡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陳昭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357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孫慧雯 林永發 被 告 黃彩霞 王海南 王海龍 王彩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提出新竹縣○○鄉○○00號 房地買賣契約書正本及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