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東小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4 日
- 當事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李明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竹東小字第293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鄭穎聰 被 告 嚴永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7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陳筱筑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