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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王佳惠

聲請人
即原告
吳谷玲
相對人
即被告
凱亞網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曉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 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惟依同法第28 條第2項前段規定,第24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兩造訂立「迷歌MeGo迷你KTV 」投資加盟合約書第11條雖記載:「因本合約所生之一切紛爭,甲乙雙方應本誠信協商解決,如未能協商解決而涉訟者,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乙節,即合意以臺北地院為管轄法院。惟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前即聲請移轉管轄,而被告為法人,該合意管轄條款係被告事先單方擬定之條款,衡諸經驗法則,合作店主表面上雖有締約與否自由,然實際上幾無磋商或變更餘地。復參之原告住所係在臺南市○○區○○路0 段000巷00號處,且本件迷你KTV機台原先安裝地點係在台南FOCUS 時尚流行館,則原告日常生活作息之地點既在臺南市區,且裝機營運地點亦係在台南FOCUS 時尚流行館處,則本契約紛爭須訴訟時,自以原告所在處所之管轄法院審理對於原告最稱便利及後續證據調查程序,如要求原告至位在臺北市之臺北地院應訊,勢必造成原告時間、金錢及勞力之負擔。又本件並無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之情形,爰審酌兩造之利益,應認約定臺北地院為本訴訟事件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按其情形為顯失公平。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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