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東勞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勞簡字第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碳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時雙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盧廷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7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