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東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救字第2號聲 請 人 呂世軍 代 理 人 孫志堅律師 相 對 人 盛達商行即王增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業經聲請人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109年度竹東勞簡字第1號)。茲因聲請人無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核符合扶助要件,指派扶助律師協助,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為釋明,且聲請人提起之給付薪資等事件,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 竹東勞簡字第1號給付薪資等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從而,聲 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