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東簡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遊戲帳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31號原 告 彭宗翌 被 告 樂意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敏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合意管轄係訴訟上契約行為,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旨在使預定之訴訟,歸屬於一定之法院管轄(最高法院86台抗字第139號裁定要旨參照),故當事人 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台抗字第917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係依線上遊戲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回復遊戲帳號使用之權利。惟依兩造間所訂立服務條款第26條第1項 之約定,雙方若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服務條款影本在卷。據此,本件兩造間爭訟之法律關係,兩造既以文書合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顯違反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第按,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所謂「消費關係發生地」係指消費契約關係發生地,並非消費者訂立消費契約後玩遊戲之地點(蓋線上遊戲可於任何地方上線使用把玩),原告主張其係在住所玩遊戲,而認其住所地係「消費關係發生地」,即非有據。據此,兩造間所訂立服務條款第26條第2項固約定 同條第1項合意管轄之約定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規 定之適用,然原告玩遊戲之地點即其住所並非「消費關係發生地」,故原告主張其玩遊戲之地點即其住所係「消費關係發生地」,而認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即屬無據,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周育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