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司簡調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寶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司簡調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能振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能振對聲請人尚有本金款項新台幣305,054元未償還,經聲請人查調相對人陳能振之財產狀況 而向地政機關申請謄本,發現系爭不動產即新竹縣○○鄉○○段 000地號土地原為訴外人即被繼承人陳源進、陳徐李妹所有 ,後由相對人陳**等分割繼承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查相對人陳能振為被繼承人陳源進、陳徐李妹之繼承人之一,且其並未對被繼承人陳源進、陳徐李妹聲明拋棄繼承,該系爭不動產本應由被繼承人陳源進、陳徐李妹之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而為公同共有,然該系爭不動產卻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因相對人陳能振所為不為繼承登記之無償行為使其陷於無資力而有害債權人之權利,債權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行使撤銷權,聲明撤銷相對人間就前揭不動產所為協議分割被繼承人遺產之行為,並聲請回復原狀,為此具狀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撤銷相對人間就前揭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對應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並聲請回復原狀等,依法乃法院以裁判之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