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小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4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志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竹北小字第25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陳煥明 黃志銘 被 告 范振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郭春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