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小字第6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4 日
- 當事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單正寰、張峻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竹北小字第68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被 告 張峻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貳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謝國聖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