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小字第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竹北小字第71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屏慈 馬君瀛 被 告 高淙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中小字第3384號),本院於 民國110年12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捌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陸佰零參元自民國一一○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林琬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