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小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曾鄭月雀、南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閔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小字第197號 原 告 曾鄭月雀 被 告 南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閔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係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業經本院通知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繳納,逾期即駁回起訴,該通知已於110年3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