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簡字第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廖昱登即冠味居餐飲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39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廖昱登即冠味居餐飲店 住苗栗縣○○市○○里00鄰○○○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依其起訴狀所載,固記載被告之住所為「新竹縣○○鄉○○村○○街000○ 0號臨」,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被告前 於民國110年3 月31日即自「新竹縣○○鄉○○村○○街000○0號臨 」遷入登記至「苗栗縣○○市○○里00鄰○○○00號」,有被告個 人戶籍資料可按,堪認被告於本件起訴時之住所地應為「苗栗縣○○市○○里00鄰○○○00號」。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本院非管轄法院,而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