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東簡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3 日
- 當事人東昌建材有限公司、王玉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東簡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玲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鄭秋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4,9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