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小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劉欣、新加坡蘋果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265號 原 告 劉欣 被 告 新加坡蘋果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加坡蘋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又原告書狀未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 如逾期未補繳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