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東小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張芸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竹東小字第11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被 告 張芸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9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肆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一○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肆仟參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一○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陳筱筑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