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小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施明毅即鴻記企業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337號 原 告 施明毅即鴻記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廖美桂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萬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後,視為原告起訴請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萬元,應徵收裁判費用100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500元後,尚須補繳500 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若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至原告如已無意繼續本件訴訟,請另向本院提出民事撤回起訴狀,以利早日終結本件訴訟繫屬及節省本院後續依法處理之訴訟資源,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