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小調字第9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徐振威、FB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小調字第910號 聲 請 人 徐振威 相 對 人 FB: SHAO FANG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雖於聲請調解狀上記載相對人為FB: SHAO FANG,並請本院調查相對人之真實姓名及地址,惟 聲請人前以相同之法律關係,向本院聲請調解,相對人為FB: HARRY WANG,由本院以112年度竹北小調字475號聲請調解事件受理,經該事件承審法官依職權向台灣臉書有限公司查詢HARRY WANG之使用者資訊,嗣經台灣臉書有限公司委託宏鑑法律事務所函覆本院稱無法提供任何資訊乙情,有該事務所民國112年5月3日(12)寬字第0130號函附卷供參(見本 院卷第39、41頁),並經本院調取該聲請事件卷宗查明無訛。聲請人復以臉書用戶為相對人為本件調解之聲請,實仍無法得悉相對人之詳細年籍,本院業已於112年7月3日以竹北 玉民慧112竹北小調910字第025007號函告知聲請人上情,並請聲請人確認是否仍欲為本件調解之聲請,暨應補正相對人之真實姓名及送達地址,該函並於112年7月7日送達予聲請 人本人親收,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45頁 ),聲請人迄未具狀補正。準此,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顯可認為不能調解且顯無成立之望,爰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書 記 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