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建簡調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范富順、袁榮景即綠的塗裝工作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建簡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范富順 相 對 人 袁榮景即綠的塗裝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係依承攬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返還工程款,非屬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且相對人之住所係設在桃園市○○區○○路0巷0號,已據聲請人訴狀載 明,並有戶役政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郭家慧